“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或人员告发虚假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2)
和第二个选项所描述的法官的行为截然不同。
法官的行为,依照构成要件判断,应当构成的是徇私枉法罪。
这里的法官并没有向司法机关告发,所以何来“诬告陷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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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
在场所有人对这两个罪名都不陌生。
即使是否曾经深入钻研秦律,这个题目提及的罪名,皆是浅显与名的。
嬴政等人垂眸深度关注的点在于,原来在未来,
在孟棠姑娘的时代,对于比较接近的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区分,是这样出题的来考察的啊!
第一个选项针对的是对于一个行为,该如何定界;
第二个选项针对的是作为“判官”的这一身份,此罪的行为是否会因为身份的“与众不同”而兼构他罪;
第三个选项针对的是行为的发出者;
至于最后一个,则是需要判断年龄这个标准是否对该罪有影响……
每一个,都是对这个罪名,及其与之相接近的罪名,可能混淆在一起、难做区分甚至担任“判官”这一身份之后,可能会出错的罪名或者相行为的评断。
嬴政看了李斯一眼,李斯立马明白了嬴政的意思,吩咐人赶紧下去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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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棠这边,就剩下两个选项了。
刚才在第一个选项中说到的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提到了。
诬告陷害罪的对象是“他人”,所以这里的指向对象是只包括自然人的,没有包括单位。
可考虑到这一点就结束了吗?
当然不是。
问题进而转入下一个考虑层面,虽然“他人”和“企业”肯定不对等。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但若是……在诬告陷害的行为发生之后,诬告单位足以让司法机关怀疑确认某个自然人。
那这个时候,就在诬告陷害罪的规制框架中了——“第243条”!
所以这种行为,会成立本罪。
因为诬告企业犯逃税罪,司法机关一定会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纳进“司法机关的调查活动”!
这种诬告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会侵犯自然人的权利,构成诬告陷害罪。
至于最后一个选项,关于年龄,才15周岁。
诬告未达责任年龄、无责任能力的人,构成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不是依据能不能达到诬告陷害的成果而定!
虽然15岁的人,对于这样的诬告陷害,司法机关最终不会对这些人定罪处罚,但会启动侦查程序,这也是侵害他们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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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所以,这道题目最难考虑周全的是第三个选项,它有点绕!”李世民扬起嘴角,评价道。
“这倒是,若是只想到第一层面,那刚好错过了!”长孙无忌呵呵笑着说。
“但这对于研读科举内容的,倒不为难!深度明显不足!”房玄龄顿了顿。
杜如晦摸了摸鼻子,耸肩说道:“这重点不同吧!各有所长,取长补短,那科举的确可以再改之一二。”
李世民点了点头,对此深以为然。
翰林院要大兴整改,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