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了。”
罗鸣浩自觉地拿起唐应凯的烟,又点上一根,说:“这不就卡这儿了,被害人看到了,可她看到的人有不在场证明,说明不是他,这是不是有点邪性?”
唐应凯想了想,严肃的问:“有没有可能被害人的记忆发生了重构?”
“啊?”
“回忆本身就是一种对发生事件的重构,重构就是用新信息和现有信息去填补在回忆某种经历时,被遗忘的内容。当时那种情况下,被害人很有可能根本没有看清凶手的脸。”
“你是说,被害人的记忆不作数?”罗鸣浩吸了口烟皱眉问。
“如果你跟别人讲你最近工作中遇到的奇葩事,你认为是按照当时的情景描述的,但事实上或多或少会有出入,时间越长,出入越多,你很可能用了一些其他来源的信息去重构了你的记忆,人与人不同,重构时出入也就有多有少,你以为吹牛的人都是睁着眼瞎说?我不是说被害人的记忆不作数,只是有可能……重构了。”
罗鸣浩沉思了片刻,说:“所以整个证据链一定要有闭环才行,武强和谢勇他们正研究案发当晚嫌疑人不在场证明的可靠性,看看嫌疑人有没有机会……”
“亲历严重犯罪过程的人,因为太过恐惧和激动,肾上腺素会激增,人的本能会更加关注如何逃避眼前的危险,而不是把它变作长时记忆,换句话说,当事人的记忆会受犯罪过程的影响……”
“照你这么说,但凡是案发现场人证的供词都不可采信?”
唐应凯摆了摆手说:
“因人而异,不是所有人都会这样,所以求证一件事的真实性,需要多方论证和排查,纯粹依靠记忆的方法是行不通的,法院最终也不会只看证人证词,这一点你比我清楚,我看到过一项数据,DNA鉴定没有被广泛应用之前,不考虑其他因素,四分之三的冤案是因为受害者或者人证的错误记忆。”
罗鸣浩张了张嘴,狠吸了几口烟,掐灭之后说:
“秦队也说全当没有受害人的证词,重新捋捋,我是觉得在监控中没有找到可疑的人,你想啊,他当时带着不少东西,现场及周围我们都翻遍了,没有藏在什么地方,那就是带走了,既然是带走了,必然要经过街两头的监控,但监控中就没有发现可疑的人,假设凶手作案之后沿着边走,但是没有离开这条街,进了某一家店,转天才离开,那么被害人指认嫌疑人的那家烟酒店,确实可以做到……”
“你们在转天的监控中找到这位嫌疑人离开了?”
罗鸣浩摇了摇头,说:“转天的监控,先是看到嫌疑人进入商业街,而不是出。”
“就没考虑过凶手开车?”
“当然想到了,可监控中没有看到可疑车辆,我们做了实验,整个作案过程时间短,如果凶手开车到了案发现场作案之后即刻离开,进监控出监控不会超过十二分钟。早早就来了,案发后即刻离开也是在案发后三到五分钟,这段时间的监控出入车辆我们都查了,没有问题,包括案发前一天进和案发后一天出的车辆我们都查了,没有可疑的。”
“咋判断是否可疑?”
“根据时间和进入这条街的原因,其实大部分都是开车路过,那个点你们楼下这条街车流量也不大,贴近作案时间的车我们都查验过,也跟楼下商铺核对过,我知道肯定有遗漏,但目前能用到的手段都用了,能想到的可能性都排查了。”
“我没接到问询电话,也没人问过我,那晚我和朋友在楼下的火锅店吃饭。”
罗鸣浩说:“你的车我们都认识,你之前跟我说了你在现场,谢勇问你啥?你朋友我们问过了,他们没跟你说?说到这儿我还想问你呢,听说你案发那晚是在相亲?结果咋样?”
唐应凯挠了挠头,又摆了摆手,打岔说:
“这条街差不多二十年了,监控到现在也没能做到各家商铺都安装,再加上有坏了没修的,你们也只能从街两头的监控中找线索,但,也不该只依靠监控,早些年没监控的时候,还不破案了?凶手要是有车,先把东西放在车里,人离开,过两天再来开车,你们很难查到。”
“我明白你的意思,从作案时间看,凶手对被害人这家店铺十分了解,对楼下这条商业街十分了解,案发时间段的监控好像没什么作用,凶手像是一直待在这条街上,能早来,也能晚走,你看,是不是说到底还是被害人指认的那个嫌疑人更有嫌疑?”
“这条街上就开了两家烟酒店,没别的店了?”
“不是,别的店跟被害人也没有直接冲突啊,作案动机上说不通,案发时间是晚上九点半,这个时间除了一家快餐店,和你吃的那家火锅店,其他的店都关门了,被害人这家烟酒店平时八点多九点就关门了,案发这天关门晚了还是因为被害人不愿意单独回家……”
“为啥?”
“她婆婆在案发前一天住过来了,被害人老公说婆媳相处的不咋地,被害人要等老公来接一起回,省得见面吵架。”
“就是说,凶手知道被害人家里的情况,知道被害人当晚要等老公来接,甚至知道被害人老公大概几点来,他用这个时间差,几分钟的时间差作案?不太可能吧?那他就不是一个人作案,还有一个盯着被害人老公的,知道她老公还有几分钟到。”
“我也这么想过,被害人既然已经要关门了,肯定是和老公通过电话,天儿是不热了,但也没理由关门后在门口站十分钟,应该是关门后车就差不多到了,可这就有点说不通了,基本上没有你说的时间差,而且凶手慢一点,可能就跟被害人丈夫走对脸了。”
“查通话记录了?”
“查了,夫妻俩是沟通过的,被害人老公喝酒的地方离你们这儿也就十几分钟的路程,他喝酒了,所以找的代驾,上车后给被害人发信息说十分钟后到。”
“也就是说,就算是凶手准确的知道时间,他顶多有十分钟,甚至不到的时间作案,那我就想不明白了,为啥非要等到这个时间,早点不行吗?我的意思是,凶手既然有作案前后躲避监控的法子,有必要非等到这个节骨眼才动手吗?没有困难制造困难?这条街我清楚,八点半后稀稀拉拉的没几个人,要不然生意也不会这么难做,凶手想要避开人证不用非要等到九点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