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也发现,这并不只是由于后世距离大秦太过遥远,有几千年的时差而导致的。
还有很多的原因……
嬴政想到这里,略微沉默,而再次看向站在自己不远处的扶苏,心情颇为复杂。
这儿,是否能抑制自己不在的时候,天下的大局?
自己行为迅速,自己也不要求这个儿和自己一般,可他太过柔和。
嬴政的眼底闪过忧色,但除了他,谁都不知道,这是一个秘密。
*
甲的行为已经分析完了。
孟棠继续分析乙的行为。
根据刑法上的主从犯一致原则,
(主从犯一致原则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主要用于解决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定罪与量刑问题。
该原则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行为性质应当保持一致,即从犯的刑事责任应根据其所参与的犯罪性质以及主犯的行为来确定。1)
所以,根据刚才对甲行为的分析,甲是实行犯,也是该案的主犯,对丙构成的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那教唆犯也就是从犯,从犯的行为性质是和主犯保持一致的,所以,从犯、教唆犯乙对丙构成的也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那最后,就剩下乙对于受害人丁的死亡结果而起到的作用,会如何定性了。
孟棠这时候,忽然发现自己似乎做到过这道题,只是在很久之前了,并且,自己此时大脑的回忆在告诉自己,自己当时做错了!
所以,再做这道题母的时候,一定要谨慎!
孟棠一呼一吸,调整好自己的状态之后,随即从教唆犯开始思考。
首先是从理论出发。
根据逻辑学,三段论分析。
大前提是法律规范或理论规范。
什么样的情况下,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犯罪的帮助作用会被定义为“教唆”?
是教唆行为引起,或者说引发了主犯的违法行为,或者说是法益侵害行为。
这个时候,可以认为,这个人的行为已经成立了教唆,构成教唆犯。
那教唆犯的这一身份,也分未遂和既遂,那什么情况下属于“既遂”?
这次是,教唆行为,引起,或者说引发了主犯的违法行为,或者说是法益侵害行为,而这导致了正犯的违法结果的发生。
也即,与正犯的违法结果,是有因果关系的。
小前提是具体情节。
在这个案情当中,乙教唆甲杀害的是甲的妻子丙,并没有教唆甲杀死自己的儿子。
而从情节当中,以及刚才的分析当中,能够明显分析得出,丁的死亡来自甲的不作为,而甲的下毒在牛奶的作为行为是乙的教唆。
可看到儿子丁有可能喝牛奶,但甲并未有实际制止、阻碍碰到危险的动作,而这不作为所导致的死亡却并非是乙的教唆。
乙的教唆范围没有涉及与此。
由此,大小前提结合推导,结论得出来了——
乙的教唆行为(教唆甲杀妻)与甲的危害结果(杀了自己的儿子)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在此刻不成立,所以,丁的死亡结果不用乙来承担,也可以得出结论,乙对丁的死亡不承担教唆犯的责任。
对丁,自然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