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亲眼见证丁可能喝到有毒的牛奶。
首先从监护角度,父母与子女之间是有救助义务的。这是基于基本伦常。
所以,即使牛奶不是甲下的毒药,但甲只要知道这杯牛奶有毒,就有阻止丁喝到这杯有毒的牛奶的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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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
听到这里,独孤伽罗回想起一些东西,笑着对一旁的杨坚说道,
“我倒是在这里忘记这一遭了,在对他人犯罪行为的解释当中,孟棠姑娘的这一句‘父母与子女之间是有救助义务的。这是基于基本伦常。’
不就是在体现道德的约束吗?
刚才,是我妄断了!”
杨坚在此时却说道:“但是伽罗,这在未来是这样处理的,
或者,更切合的说,是孟棠姑娘在准备这场考试的时候,是要这样锻炼自己分析能力而这样理清自己的思路,逐渐靠近考题所要的人才标准的。
但就如你刚才担忧的那样,在我大隋,即使你我所治理的大隋之下,对百姓宽厚,减少征税,仁厚待民,面对如此恶劣的案件,是一定要昭告天下,加重处置的!
我们大隋,离不开道德的重要约束作用。
而未来,也正如你刚才意识到的差别,很不一样。”
独孤伽罗豁然明白,“是故,现在的大隋和孟棠姑娘所在的未来是不一样的,而且,孟棠姑娘所分析的这些,和在未来生活中真正发生的这样的案件的处置也未必一样!”
杨坚眸中闪过异色,“的确如此!
正如孟棠姑娘之前背诵的是理论法,说明理论知识中,律法应该是这样到未来,而与道德分离开的。
但终究有例外。
普天之下,民情各异,未来的律法不会想不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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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棠接着说道下一个理由:“
其次,是从先行行为的角度。危险是甲本来制造给丙的,甲递牛奶的行为,客观上,对丁制造了危险,(在正常的生活场景中,一句简单的劝阻并不会达到实际效果)。
既然,甲对丁有了这样的先行行为,那甲就有消除危险的义务,也就是不让丁喝到有毒的牛奶。
综上条件,甲的行为逐一分析,对于丙,也就是甲的妻子,构成的是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未遂;
而对于丁,也就是甲的儿子,构成的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
两个行为前后独立,分别评价,合在一起,并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