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十三章,股权争夺·二(2 / 2)度笙酒店首页

然而,他们并没有得到他们想要的“是”或者“否”的答案,律师负责人直截了当的说,虽然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可以约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不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股权,但是这个约定在《公司法》里明确约定是必须有公司的《公司章程》来约定,李天明他们四人当时约定的内容并没有写进当时的《公司章程》里,而是私底下他们自己签订了协议,而且这些协议当时并没有随同其他公司资料报给工商局,因此,在合同约定的公示力上显得不足。由此会带来两个问题:第一是合同的真伪性存疑,第二便是即便在证明合同是真实存在的前提下,由于没有按照当时的《公司法》执行,因此在法院支持力度上可能会受到影响。

果然,他们开完会的第二天,赵未匡的老婆和妈妈由带上上一次去青州催化剂的的原班人马来了,还带来了一个律师。赵未匡的老婆开门见山的说,他们的律师已经明确告诉她,他们的约定在法律上是不受支持的,而且他们四人的《股权约定协议》自始至终就没见过任何权威的备案,赵未匡身前也从未跟他们说过有这样一份协议,因此,他们不承认这份协议,一家人都指着李天明他们三个破口大骂,说他们是小偷,为了独吞赵未匡的股权而故意编造出来的合同,属于伪造合同,伪造合同属于诈骗罪,他们的律师已经告诉他们,按照目前赵未匡的股权价值,这样的诈骗罪是够判好几年的。因此赵未匡的老婆要求青州催化剂公司立刻为他们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否则就起诉他们。

李天明他们自然不是怕什么合同诈骗罪,因为他们心里很清楚那份合同是他们四人亲手签订的,当时对于律师所说的不合《公司法》的规定,却让他们犹豫了,但不管怎么说,这个股权是他们是不会让出去的,为了青州催化剂公司的发展,也属于他们当初创业的回报,他们是不可能让出这股权的,而且,虽然他们在程序上没有按照法律来,但要说是打官司,他们也是不怕的。最坏的情形,那怕到最后真的要让出赵未匡的这部分股权,那也必须是有法院来强制执行才可以,而不是轻轻松松的让赵未匡的老婆闹几下他们就放弃的。

于是,双方就在会议室里争吵不休,由于这次赵未匡的家人带了律师,因此倒也没有撒泼打滚,李天明他们说来说去就一条:补偿可以多给点,股权继承的事想都别想,否则就打官司。而赵未匡的家人态度也很坚决:补偿是肯定要的,股权也是要的,否则就打官司。

于是双方就一拍两散,赵未匡的家人在喊着:“回去收集证据之后就起诉。”的声音中离开了青州催化剂公司。赵未匡的家人和律师走后,李天明他们也并不慌。虽然现在是很难,大客户可能丢失,还面临股权的外人介入,但他们并不犯难。再难的情况他们都见过,想想刚创业时候,他们还被政府处罚过,连生产经营资质都没有,但他们还不是一样的挺过来了,三人都是想着,再大的风浪他们都见过,想想那时候用的手段,这次小打小闹对于他们来说,不可能是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