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八章 青州催化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 / 2)度笙酒店首页

该公司在三年前开始谋划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但在两年前突然停住了,因为两年前即2019年8月公司创始人赵未匡身亡,一年前即2020年9月倪嘉良身亡。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身故人士的股权是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我们公司法也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法有个豁免条款,即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由其他人来继承。

按照李天明昨日的说法,他们四人当时已经约定,如果其中一人死亡,该人所持股份由剩余的人员平分。当时他们四人都不懂《公司法》,因此,该约定并未出现在《公司章程》里面,而是由他们私底下由单独签订了一个《股权约定协议》,而该协议,并未随同其他资料一起报送到工商局备案。现在李天明和吴悠梦,以及赵未匡和倪嘉良的家属一方对此的争执就是。赵未匡和倪嘉良的家属一方不承认这个《股权约定协议》,认为是李天明和吴悠梦在赵未匡和倪嘉良死亡之后才捏造出来的,赵未匡和倪嘉良的签字也是他们伪造的。而李天明他们自然坚持这个协议是自始至终就存在的。现在双方已经对簿公堂,等待着一审开庭。

这期间,赵未匡和倪嘉良的家人确实去青州催化剂公司闹过事,还去公司门口拉过横幅,闹得周围片区的公司和街坊邻居都知道,专案组走访了几家旁边的公司和开饭店的,他们都证实了这点。

听到这里,龚队沉默了一会,然后问:“那份《股权约定协议书》的原件在哪里?”,经侦科的人立刻递过来一份用塑料密封袋装的文件,然后还说:“该协议的纸张已经泛黄,还有不少被翻折多次的痕迹,经过技术初步签订,该协议确实是大约十年前签订的,不是最近一两年才故意做出来的。”龚队翻了翻,里面约定了很多关于股转转让事项,其中就包括李天明所说的,一人死亡后,其股权由剩余人员平分,而且清楚的写明了不管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

龚队立刻警觉起来,他办案这么多年,还没碰到商业合同里把非正常死亡作为一个合同前置条款,因为这样的规定是把这些股东都置身于非常危险的境地,极端的例子就是其中一个股东会逐一把其余所有股东都干掉,这样公司的股权就全部都归到一人的名下。大胆猜测就像如今青州催化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个股东在连续三年的期间死亡了三个,现在就剩下李天明一人,如果《股权约定协议书》是真实有效的话,那么青州催化剂公司的所有股权现在都属于李天明了。

只是青州催化剂公司已经平稳经营了超过十余年,除了刚开始时候因为生产许可证的问题被整顿处罚过之外,并无其余重大问题、特别是在拿到许可证之后,公司的经营即步入了稳步增长的阶段,对于中木油、中木化这些特大型国企也能顺利拿下,按理说,如果李天明真的想独占公司的股份,可以更早时间下手,而为什么要等到近十年后,毕竟刚起步时候公司的盈利各种肯定没有现在多,也不会招来死者家属更多的争抢股权动力。

忽然,龚队的眼光看到了投影屏幕上写着的“三年前开始谋划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龚队的眼睛忽然亮了,上市,那是一个暴富神话,上市对一个公司的价值带来的增长,那是可以以十倍、百倍来计的。因为企业价值的暴增而给股东带来的财务增值也是有目共睹,特别是其中股权占比比较大的股东,身价暴增简直就是一夜暴富,以农夫山泉的钟睒睒为例,在农夫山泉在港交所上市之后,钟睒睒一跃成为中国首富、亚洲首富。当然,农夫山泉属于全国性的大企业,但一般的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之后,大股东跨入亿万富豪的行业是必然的。就看身价是以亿来计还是以十亿还是百亿。

当然了,根据证监会企业上市的规定,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是要求稳定,特别是控股权,至少要求在上市前两年是稳定,青州催化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名股东各持有25%的股权比例,在中国资本市场上通常认定为共同控制,而在证监会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明确规定了:“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股份受让人为继承人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青州催化剂如果想要快速安稳的上市,那么在赵未匡和倪嘉良去世之后,由其家属继承他们的股权,这样他们的上市程序就不需要暂停。

龚队抽了根烟,转念一想。

刚才想的都只是程序上的问题,对于股东来说,财富的数额才是他们会真正关心的问题,因为,只要股权转到李天明名下,那最多再等两年,青州催化剂就又满足申报上市的条件。只需等两年就能凭空多了三倍的财富,这笔买卖,换了是谁都会做。

那么青州催化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名创始股东相继死亡的故事,是贪心商人为了财富不择手段而残忍杀害创业伙伴的故事吗?要得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必须要知道赵未匡和倪嘉良的死亡真相。

于是,龚队连夜让档案室把赵未匡和倪嘉良的死亡涉及的档案资料全部调取出来,两年前和一年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