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204章 16(45)(2 / 2)地球online速览首页

第二,制定人工智能法是应对全球人工智能安全风险的现实需要。人工智能作为两用技术,带来了日益复杂多元的安全挑战。人工智能法将为人工智能的安全应用设立明确的法律框架和规范要求,通过切实可行的问责制明确各方责任,压实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开发、部署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标准和要求,有力控制全球人工智能安全风险。

第三,制定人工智能法是把握人工智能国际治理话语权的重要举措。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受国界限制,其跨国特性要求国际社会共同面对和解决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一国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不仅影响着本国的产业发展和风险治理,更加决定着该国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的话语权。制定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包容性的人工智能法,有利于中国在人工智能治理国际讨论和决策中把握主动权和话语权,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人工智能治理体系。

中新社记者:从监管角度出发,不同国家在人工智能治理方式上有何异同?中国又该如何探索自身的治理思路?

张凌寒:不同国家在人工智能领域不同的国际生态位,也决定了各自国内不同的监管态度。

以美国为例,作为人工智能产业领跑者,美国对人工智能持鼓励和促进的态度,以灵活监管模式应对人工智能挑战。美国作为人工智能技术领先的国家,其治理模式具有发展导向型的特点,表现出发展与监管共重的多元治理模式。美国尚未在联邦层面通过直接规制人工智能使用和发展的立法,而是通过地方立法、行政指导、部门执法、法院判决等共同建构其鼓励发展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其蓬勃的人工智能产业亦提供了充足的行业标准。

和美国治理模式相反,欧盟地区由于缺乏大型互联网与人工智能企业,其人工智能治理模式则具有安全导向型的特点,着重保护个体权益和中小型企业的利益,通过全面立法的方式对人工智能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因此,欧盟的人工智能监管模式为强监管,强调对人工智能的立法治理,积极建立人工智能的统一、整体性治理规范。

中国作为人工智能领域领先的追赶者,既要鼓励和促进人工智能发展,又需要以监管引导产业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首先,发展与安全一直是中国技术立法的永恒命题。但是目前在全球激烈竞争格局下,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中国人工智能产业“领先的追赶者”的独特国际生态位,要求我们在技术和产业的国际竞争中,必须以发展为制度设计的主要目标,安全问题也需要通过技术发展来回应和解决。基于此,应当以促进性立法保障人工智能发展,既要体现促进技术产业发展的导向,也要促进人工智能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

其次,综合性立法是进行人工智能顶层设计的最佳形式,通过专门的中央立法可以指导各地、各领域的人工智能发展。人工智能领域的综合性立法,应以“总则式”为框架体例,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提纲挈领制度;以“廓主线”为主要内容,确定人工智能治理的基本框架脉络;以“留接口”解决容量问题,便于应对技术发展。

第三,人工智能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技术系统,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工具或过程,而是涉及人、机器和环境之间复杂的互动。对于人工智能的治理,需要通过统一性立法建立人工智能统筹协调机制,明确相关行业、领域人工智能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构建政府、行业组织、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

最后,发展人工智能是提升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技术路径,应通过包容性立法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保持一定的宽容。在监督管理、责任设置等方面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减轻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对产业创新予以一定的容错空间和责任豁免。未来人工智能成功应用于社会生产与生活可以反过来惠及更多的行业和开发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