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43章 离谱的言论(1 / 2)什么讼棍,我只是普通律师首页

公诉人席位上。

杨梅的同事看到杨梅准备继续反驳江如风,想要敲定齐田园婚内强暴的事实,已经不劝了,摆烂了。

这场庭审进行到现在...继续辩诉没有了任何的意义。

不管最终判不判齐田园有罪,检察部门在决定上诉的过程当中,遗漏了这么大的程序漏洞,肯定是要被问责的。

现在...杨梅还想要继续反驳陈述。

有什么意义?

再者,从另一方面来讲,这场庭审已经有很大的倾向性倾向于齐田园无罪。

继续认定齐田园有罪,对于他们公诉人,也就是检方而言,是很不利的。

不过杨梅作为主要责任人,想要继续认定齐田园有罪,他也没有什么办法。

该劝的都已经劝了,再多说什么都毫无意义。

而此时,杨梅现在的心理就好像是背水一战。

败诉了,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胜诉了,只能认定为流程出错,结果没有错,责任不大。

所以....

这种情况下,她必须要继续坚定的认可齐田园有罪的事实。

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以后,杨梅缓缓开口:

“审判长...”

“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的情况,只能够证明齐田园和徐雪倩两人的夫妻关系破裂,且存在日常。”

“可是这并不能够代表齐田园没有犯罪行为,强行发生关系是真实存在的。”

“齐田园能够否认在徐雪倩不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发生关系吗?”

“他不能够否认,这是铁定的事实。”

“由此,不应当认可被告方辩护律师的脱罪请求。”

啧啧...

还真的继续认定齐田园有罪?

真想把自己给送进去啊!

江如风看向了杨梅反驳道:

“刚才受害人徐雪倩已经陈述,她和齐田园的关系不好,齐田园有暴力倾向。”

“而且陈述了购买录音设备是为了离婚谈判而准备的。”

“现在我方出示证据,证明了齐田园和徐雪倩的夫妻关系和谐,齐田园不存在暴力倾向,两人在案发之前没有离婚的准备。”

“这说明了什么?”

“这已经说明了,徐雪倩的口供是假的,录音中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由此证明,录音不能够作为主要的证据。”

“同时也证明了两个人只是发生了关系,没有存在强暴的犯罪行为。”

“先前公诉人的陈述和指控都是基于徐雪倩的口供,可现在口供已经证实部分是假的了,公诉人继续用这种存疑的口供去控告,合理吗?”

“根本不合理!”

“发生关系是不假,可是并不存在强迫的情况。”

“审判长,基于目前的事实,我申请对本案进行判定!”

“可是有发生关系的情况,为什么不能是强暴,只要是违背了妇女的意愿,都存在强暴的情况!“

面对江如风申请判定,杨梅还在继续争取判定齐田园有罪。

“?”

这...什么意思....

这不纯纯的扯淡嘛。

你网上案例看多了吧..只要违背了妇女意愿,就存在强暴的情况?

中进中出。

第二下不愿意了,就报警说人家强暴?

强暴罪是怎么定义的,你作为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本案的公诉人难道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