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从法律和现实的角度来讲,熊猫和其他保护动物之所以被国家保护起来,第一个原因是因为它们的数量稀少,第二个原因则是它们不会主动袭击人。”
“我相信大家也都在网上看到过类似的报道,主动袭击人的动物他们的下场是什么。”
“而这里呢,张三为保护自己杀死熊猫,从熊猫主动袭击人的那一刻起就已不再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遇到时且在没有能力躲避时是可以反杀的。”
“而张三杀死熊猫后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是在捍卫自己的生命权,因为他在杀死熊猫的时候已经是筋疲力竭,现在的张三也没有那个能力去寻找其他可供自己生存的食物。”
“而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可以吃熊猫肉,把它的皮剥下来当衣服他可以,这叫紧急避险!”
“也就是说,在同等的情况下,张三第一天碰见熊猫吃熊猫,第二天遇见金丝猴吃金丝猴,第三天碰到东北虎吃东北虎,同样也属于紧急避险。”
“而案件中,最不可控的因素是人。”
苏沐晨神情严肃:“因为张三在吃完这些动物之后需要向当地执法部门解释自己的行为,而当时的行为又很难去解释。”
“最简单的一个道理,你说你当时情况危机,是属于生命垂危,那你怎么去证明自己的情况却实是非常紧急呢”
“遇到这种情况时提前拿手机拍下来做证据,说是自己确实找不到食物了?”
“这个理由明显是不成立的,因为张三在野外已经好几天了,他的手机早就关机了。”
“找证人么?”
“荒郊野外哪里有证人。”
“而在人证物证都缺失的情况下,张三是很有可能会被司法机关以猎杀濒危保护动物罪提起公诉。”
说道这里的苏沐晨一脸严肃:“这也是我们常见的问题。
在案件中,司法机关很难去站在咱们的位置上去替咱们考虑,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法条实践与现实中的所面临的主要冲突。”
“张三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情况,那他的行为很可能是故意犯罪。
因为这件事情不可能这么巧。
张三恰好是在生死垂危的情况下遇到了一只熊猫,而他又恰好打过了那只熊猫,这一行为又刚巧不巧的被第三人给看见了,他自己又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就是紧急避险。”
“说到这里肯定会有人问,说饿了好几天的张三不吃熊猫吃树叶啃树皮行不行啊?
你想想以前的那个大饥荒的时代,也是有过吃树叶啃树皮为生的情况。
张三为什么不能学学以前,他是吃不下去么?
可如果吃不下去不又代表他的情况没有达到紧急避险的必要情形么?”
苏沐晨继续开口解释:“在执法机关时,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形。
在面临一件刑事犯罪时,对方会在我们建立好合适理由后以其他理由提出反问从而达到合理犯罪的目的。
就拿我们最具有代表和争议的帮信罪来说。”
“帮信罪的要求是要求明知,也就是说你知道对方拿你的卡是实施犯罪依旧提供的。
而明知又分客观和主观。
主观指的是你自己知道,客观则是通过各种因素进行推理。
而在这里,我们的执法单位就是进行客观条件综合推理给被告定罪。
你说你不知道对方拿你的卡是实施犯罪,你当时又是做这又是做那,这明显不合理。
而面对这样的情况时,我们通常是沉默又或者跟着对方的话去认罪和反省自己。
这也是我在遇到你们提问时让你们找律师来替咱们解决问题的主要原因。”
“客观上的明知是根据情况进行一个合理的推理,而我们当时之所以去这么干也一定有我们自己合理的理由。
而在这个时候,我们的执法机关需要拿出准确的证据来证明咱们就是明知故犯。
毕竟一个案件是否成立主要看的是证据,而不是自己的语言逻辑。
他们执法单位又不是大侦探福尔摩斯,也不能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案件的经验就把对方的问题给定性了,大家说我说的对不对?”
听到这里的网友彻底炸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