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辩方举证的时候,上诉人一放拿出了三份录音,正是沈肃宵回见当事人时候录下来的,在开庭前,他一共见过三次当事人,每次都有录音,而且录音时长和会见记录上的时常基本上是吻合的。
这是在一审中沈肃宵没有拿出来的证据,也是本案的关键证据。
随着证据附带的还有市权威机构对这份证据提供的鉴定意见,没有拼接或者剪辑的痕迹,足以证明沈肃宵在会见过程中与当事人的谈话内容并没有违规,所谓的妨害作证罪就成了无稽之谈。
甚至对于录音这份证据为什么没有在一审过程中拿出来,辩方也给出了充足的理由,因为丢了,最近才找到。丢的过程和找到的过程,辩方甚至也进行了充分的说明。
谢君婕悄悄打量了一下右手边控方的脸色,李检察官还好,毕竟是经验丰富,什么大风大浪没见过,但是周鸿祎脸色可就没那么好看了。
看他放在桌子上紧握的拳头,谢君婕都怀疑他会随时站起来给沈肃宵两下。
“检方对辩方所提供的证据有什么疑问么?”
“我方对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从录音中我们可以明显听出来,上诉人沈肃宵在会见其当事人的时候,录音并没有得到对方的允许,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录音,其和法性有待证明。”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个人私自录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控方所谓的没有得到对方允许的录音合法性有待证明,来自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中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个人私自录音,只要不侵犯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该属于可以被采纳的证据。再者目前并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我当事人沈肃宵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控方所指控的罪名,但录音内容作为证明力更高的证明材料,与证人证言证明内容相左的情况下,应当采信录音的证明内容,从而证明我当事人没有指控其前案当事人当庭翻供。在此基础上,控方所指控的我当事人涉嫌妨害作证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