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郑光祖《蟾宫曲·梦中作》:半窗幽梦微茫,歌罢钱塘,赋罢高唐。风入罗帏,爽入疏棂,月照纱窗。缥缈见梨花淡妆,依稀闻兰麝余香。唤起思量,待不思量,怎不思量!
“唤起思量,待不思量,怎不思量!”
唤起思量?
待不思量?
怎不思量?
先前,我就“案子程序存有重大缺失,要求再审被驳回后,已借新的的证据和理由提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现在,我就案子初审判决书中的漏洞和错误再做如下“补充说明”,并呈请阅审。
向北在给信中开场如是说道。
他还说:
一、关于书证方面的核心证据“某某分公司新增13辆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书”,因书面申请没有按照《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获得“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书→经营协议→车辆审查等”这些办理道路运输运证和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的前置性必备要件,没有遵守“市人民政府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的期限制5年之规定而签订了主要内容不符合政策性规定的承包经营合同,和出租车公司老总自行在证人证言中所述的“我就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书拿给他看,他口头同意,我就上了9辆车”等情况,证实了案子关键书证“承包经营合同书”之无效,进而证实了该批出租车不仅自始就不存在,而且至今更谈不上存在,因为它们只是黑车,一经发现就得让它们消失之事实。
核心的关键的书证无效,那么其指认的犯罪事实,特别是指证我为其牟取利益和提供帮助一说,就自然不成立了。
至于,提到我为其申请事宜数次向管委会和领导报告一事,当然不能去认定是我在为其提供帮助,因为那些行为只是我职之所在“履职尽责”的具体表现而已,不然的话就是我在行政不作为和失职了。
二、关于证人证言,既然初审判决书第7页霍某某证言摘录有“口头同意……之后……办理了4辆新车上户。”、第8页特别是第9页张某证言摘录有“第一批新增……第二批……就到二楼办公室把单位公章盖了”、谭某证言和赵某某证言证实有8月前“公章就一直放在他处,由他管理和盖章”情况,那么:①霍某某所说的拿到我办公室让我盖章,我却出去盖章而不是在我的办公室拿出章来盖章焉能经得起推敲?②按霍某某的口吻:我口头同意的是专项规划,而又非某批新增出租车的许可,他就了上了车,况口头同意又未经过我,甚至是经第三方的佐证,又岂能让人去信服,进而成为经质证通过的证人证言而被写进判决书中,去认定某个犯罪事实?③第一批9辆车的章是谁盖的,只有霍某某的一面之词,诸如张某等人哪有明确指认“盖章系我所盖?”④第二批4辆车的章是谁盖的,也只有张某一个人的意思表示,且还是他到二楼办公室开门进去拿章盖的,哪有旁人明确指证这4辆车的章的确是我同意或安排的意思表示,哪能不清楚张某盖章即便在没有我同意或安排的情况下也能有钥匙开门进去拿到章然后再盖上章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