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乙方对工厂状况考察后满意,则将委托甲方代理,指定该厂家供货,且于整个合同期间,该厂家为唯一供货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被替代。
在起草第三条内容时,曲梦原本最后只写了“该厂家为唯一供货方,不得被替代”,但她为了将来能有机会提供一个替补工厂,以防出现万一状况,就又在这句话中间加了一句“未经乙方同意”,暗藏了将来只要代理公司能说服对方同意,那么由其他工厂作为替代方进行供货也不是不可以的。
这个就是曲梦的销售经验使然,工厂状况不是居中的代理方可以把控,代理公司能做的只是在这一家供货方出现状况时,找到一家同等品质和价位的替代厂家,这就需要曲梦在今日的合同里埋下伏笔,才能为他日出现不可控的状况时,为自己留出腾挪辗转的余地,
曲梦将起草好的《补充协议》先拿给关雨桐看,关雨桐没看出所以,也提不出什么修改意见,曲梦又将笔记本电脑递给两位香港客户,请他们看看还有什么要补充修改的。
刘、黄二人看过之后,提出想将第二条五年的禁止条款,修改为三年,曲梦坚持还是应该五年,不同意修改。曲梦向刘、黄二人陈述了她的理由,她认为出口代理是一个周期很长的活动过程,三年的禁止期间相对过短,五年才更公平一些,刘、黄二人看曲梦态度坚决,也就没有再坚持要修改,于是,《补充协议》就还是维持了原先五年的禁止约定。
协议内容双方都不再有意见后,曲梦解释说,她只是鸿羽公司的一个普通销售人员,起草的《补充协议》需要发回公司那边,获得公司的审核和批准后,才能正式签订。随即,曲梦将电脑连接上帝国酒店的wifi,点了邮件发送,又用手机发了一条短信过去。房间里四个人开始聊天,等待邮件消息。很快,电脑发出“叮咚”一声,邮件回来了。
曲梦打开邮件查看,关雨桐也凑过来和曲梦一起看。发回的《补充协议》用红色字体标出了三处修改意见,这三处修改都集中在协议第二条。曲梦起草的第二条内容原来为“乙方对工厂状况不满意时,五年内不得不经甲方代理,直接或间接向厂家下单,也不得介绍或推荐朋友下单,否则,需按代理费用双倍赔付甲方。”
邮件第一处将“乙方对工厂状况不满意时”,修改成为“无论乙方对工厂状况是否满意”,这样就杜绝了香港方面任何情形下,以任何借口向工厂直接下单的机会;
第二处曲梦原文为“也不得介绍或推荐朋友下单”,邮件将“朋友”用词修改为了“他人”,曲梦暗暗点头,“他人”比“朋友”显然囊括了更多的人群和更广的范围;
第三处修改是在最后一句“需按代理费用双倍赔付甲方”,邮件在“代理费用”前加了“同等单量的”,曲梦已明白,经过这样修改后,赔偿标准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可以有效避免双方产生理解上的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