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二十八章 泰始新律(2 / 2)西晋东晋首页

《泰始律》的制定与实施从根本上讲还是为了维护晋国的统治秩序,是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的。《泰始律》中首次设立了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后来官当的雏形。官当也可以从字面理解为把官给当了,以换取免罪的特权。晋以后的南北朝时期,官当制度被正式列入法典,这等于直接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比如官员若有公务犯罪行为,通常可以减刑一到三年。官当制度到了唐宋时期达到顶峰,官员犯罪后,如果现有的官品不够当罪,还可以用历任的官品来当。如果以现任的官品当罪有剩余,就不再罢官,交钱赎罪即可。如果所有的官品都加在一起,还不够当罪,再罢官,剩余的也可以交钱赎罪,不必执行刑罚。当然,如果犯下了危害国家社会秩序的十恶不赦之罪,免官、除名等办法都不再适用。总之,这种司法理念都渊源于《泰始律》中的杂抵罪。这一制度充分体现出封建等级社会中的官本位思想,而讲求等级特权正是儒家文化的传统。司马家族长期以来一直奉行儒家传统思想,就连司马炎刚刚受禅之初也说‘吾本诸生家,传礼来久’,意思是自己出身儒学世家,尊崇儒家礼仪和文化实在久矣。

虽然《晋律》较前代法典已大幅精简,但正因为文字凝练,许多地方还是让人不好理解。于是司马炎又命张斐、杜预对律文进行注解,这些注解大致相当于现代的司法解释。时任廷尉明法掾的张斐先后著有《律解》、《杂律解》、《汉晋律序注》等专著,又向司马炎上《注律表》,以概括《泰始律》之要点,并解读了编著《泰始律》的基本精神,即‘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张斐认为,法律应当体现出礼乐精神,由国君统一制定、颁布,臣民则应无条件地遵守奉行。而礼乐恰恰是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现,所以张斐以为,礼乐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实现礼乐的工具与保障。可见,张斐、杜预等是站在封建统治者的立场对《泰始律》加以诠释,对律令的注解既要体现出封建纲常伦理,也要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张、杜二人特别对《泰始律》律文中所涉及到的重要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作出了详细解释,尤其强调‘慎律之变’的道理。也就是说,有些律文或许表面看上去显得不合逻辑,而实际上是有道理的,其深层含义就是要臣民懂得,法律是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工具,所以对法律作出的任何解释,都要符合这一基本原则。由于张、杜二人对《泰始律》的注解深入浅出,无论庶民、士大夫都能很好地理解法律的要义,因而司马炎在诏颁《泰始律》的同时,宣布张斐、杜预对《泰始律》所作的注解与律文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晋律》不仅又被称为《泰始律》,也被后世称作《张杜律》,这种以注辅文的司法解释方法对后世的立法模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成文法典,在实行过程中起到了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同时也缓解了统治阶层内部矛盾的作用,维护了士族地主及官僚地主的统治,同时也在广大士民中树立起良好的法治观念。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其中许多法律条例和概念一直沿用到了明清时期。晋律以宽简著称,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开启了由繁入简的先河。其在中国法制史,乃至整个中国历史的演变进程中都具有相当深远的影响。

晋国建立初期,司马炎不是忙于尽孝,就是在搞立法,《晋律》的颁布实施已表明晋国正在向着大一统目标稳步迈进。那么,吴国的孙皓呢?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