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藤吃惊的看着高木,发现他没事后,松了一口气。
“啊!”高木一眼就看到佐藤被烧红的手掌,把手捧在手心,“你看你的手掌都被火烫伤了!”
“对啊,这得快点包扎一下。”由美也焦急道。
“诶?”高木看到这一幕,有些愣神。她流泪了?
“依我看,刚才佐藤想要救的人,似乎是……”白鸟没有说完。
“嗯。”但是由美懂了,“也许她真正想救的是松田警官吧。”
高木微微侧头,马自达君?
过了半个小时,警方终于清场完毕,在四周都拉起了警戒线。
目暮警官召集部下以及其他部门支援过来的警员,在炸毁车辆前分享着调查进展,每个警官一人一个小本本,认真笔记着。
“这起爆炸案的炸弹种类是塑胶炸弹,用的不是计时性的引爆装置,而是无线遥控。依我判断,歹徒应该是用手机或者是什东西来引爆的吧。”
正在笔记的高木顿时惊愕的抬头,“这么说来的话……”
旁边,白鸟确信道:“对,那个歹徒应该是看到你已经走到那辆车附近了,才按下引爆装置的开关,企图将你炸死的。”
高木脸色顿时难看起来。
目暮警官的脸色也是阴沉起来,眉头乱跳,看来是动了真怒。
“没错,也就是说,这次用的炸弹虽然不太一样,但这就像三年前的那场意外。歹徒极有可能是针对我们警方,才设计了这起爆炸案的,这可能性非常高。”
目暮转头对另一队警员道:“调查人员就针对我刚才说的这个方向,慎重的迅速查线索,一定要尽快找出这名爆炸犯……”
“那个……”身后,光彦忽然插话。
“有什么事?”目暮回头。
光彦道:“我只是觉得,我那台录影机,也许拍到饿了歹徒的样子。”
步美帮忙解释道:“因为刚才光彦,就在那颗炸弹的附近,一直拿着摄影机在拍东西。”
“这是真的吗?”目暮警官赶紧确认。
“对,而且那台摄影机,刚才还在游行的人潮中,不知道被什么人趁乱给偷走了。”元太道。
“什么?被人偷走了?”目暮警官顿时冷汗。
“啊~,不过,那卷带子还在我这里。”光彦摸摸口袋,掏出之前换过的带子。
小哀在旁边解释道:“当时因为带子只剩一点点了,光彦在它被偷走之前,就换了带子。”
目暮警官听得一愣一愣的。
这时,阿笠博士和健太也从远处走来,他俩刚才被柯南拉去当苦力了。
“那台摄影机也已经找到了。”三小只闻言惊喜的齐齐转过来,阿笠博士继续道:“它的带子被抽走之后,就被人直接丢在车站的垃圾桶里了。”
柯南小手插兜,道:“也就是说,偷了这台摄影机的人,并不是想要偷摄影机,而是想要里面的那卷带子喽。当时他之所以会把摄影机偷走,有可能是因为他想亲自拍下这场游行的画面,这表示他只是灵魂队的球迷。”
柯南的眼镜白光一闪,“也有可能是它拍下了不该拍到的东西,也就是拍到了那个爆炸犯了。”
有了带子,目暮警官当即载着众人,在附近找到一家能放映这种带子电气店。
电脑前,画面正在播放光彦拍到的东西。
目暮托腮站在几个小孩子背后,“嗯。虽然已经把画面放大了,但是……”
“不过放出来的,几乎都是光彦脚部的画面。”步美皱眉道。
光彦干笑两声,“这是因为,我刚才有好长一段时间都忘了摄影机是开机状态了。”
画面继续播放着,现场的游行人群的吵到声,少年侦探团队员的笑闹声,各种声音不绝于耳。
目暮警官道:“我是能听到你们执勤啊大概在谈什么,不过这个似乎没有什么重要的东西吧?”
“啪~”
“你应该已经收到目暮警官的指令了,他说过,你根本不需要变装的。”
高木被扇耳光名场面,二次放送,而且还是在全体警员面前,高木顿时羞耻感拉满。
目暮疑问道:“这个人是谁?”
高木上前,汗颜道:“这个人其实是我变装的。”
趁着警官不注意,高木捂着嘴凑近光彦,小声问道:“你干嘛要把这个画面给拍下来啊?”
光彦不好意思的讪笑,“对不起,不是故意的。”
“喂,我看佐藤怎么好像哭了啊。”目暮问道。
在场的其他男警官,顿时都面无表情看了过来,压迫力拉满。
高木慌忙摆手,“其实,这是,因为,这个……”
“嗯?高木身后的那辆车子旁边,好像有什么人影经过。”目暮警官又问。
白鸟警官凑到屏幕跟前,只见后方两个人影不徐不慢的走着,他道:“我看那只是路人而已。”
目暮无奈道:“而且镜头里这么远,也看不出到底是什么人。”
元太突然抱怨:“真是的,摄影机又开始拍你的脚了。”
电脑屏幕雪花一闪,接着蓝屏。
小哀道:“带子到这里就结束了。”
柯南一语不发,健太也在摁着眉心思考,警官们也沉默不语。
白鸟道:“也就是说,我们原本期待这卷带子能拍到那名歹徒,将炸弹放到高木警官车底的画面,现在这个期待似乎也注定落空了。”
三小只还是有些乐观的。
光彦道:“也许一开始,我拍到的人群里面,有什么线索也说不定。”
“那把带子倒回去,我们再来看一遍。”步美说道。
“嗯~~~”目暮长吸一口气,叮铃铃~,忽然身上的手机响了。
“喂,我是目暮。……什么?!你说又有炸弹爆炸的事件了?!!”
众人闻言,都是齐齐看向目暮警官,个个都大惊失色。
案发现场,一瓶便衣警察回答道:“对。这一次被炸的,是杯户公园前面的一个电话亭。还好,这次没有出现任何的伤亡。从这个炸弹的种类来看,应该是同一犯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