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这些老牌富豪,通过资本运作基本已经把控了国家,悄无声息中左右国家。
而当他们达到这个层次,他们的财富你也就看不见了。
而且他们维持这些影响力也要财富,所以他们的财富基本都在“运动中”,很难估算……
而像马克斯,比尔盖茨之流,他们也要想影响力,也想低调,可是他们的产品是冲在时代的浪尖的,你抬头不见低头见……自然他们的财富也无处遁形。
至于他们想通过影响力“隐退”,更是不可能,起码短时间内不可能。
老牌富豪自工业时代一两百年的在政界的盘庚错节的布局是很难撬动的,也很少位置留给新兴富豪……
这些家族日积月累,一般都人丁兴旺,总有几个能继承家族产业,这样他们就能把产业分给家族成员。
事实上他们确实这么做了,这样做是因为一旦主要产业遭到毁灭性打击,只要还有家族成员掌握一定量的财富他们就还能翻盘,不说东山再起,也能活得体面,不至于跌落云端。
这样一来,想要统计他们的财富就更难了。
而新兴富豪,他们首先就人丁不多,无法分散财富,无奈只能集中一人。
而且新兴富豪多为科技公司,如果财富过于分散,就不利于决策。
因为科技的风口是不等人的,错过了就是下一个诺基亚。
科技公司想要快速发展必须要一个强有力的领导人领导公司,而不是董事会。
其实黎耀阳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他现在年轻,还有足够长的时间领导集团。
可是随着年龄增长,继承人的问题是他不得不面对的。
有机会的话尽量多生几个,从中选择最优的一个,至于相对没那么优秀的,老老实实从信托基金里领钱吧,当个无忧无虑的富家翁没什么不好。
玩信托是黎耀阳刚刚升起的想法,这事儿得早做打算,等他年纪大了再玩可就来不及了,鬼知道他哪天咽气?
之所以想起信托,还是因为一银行界的朋友,积极推销他们银行的信托产品。
不过黎耀阳可不准备把自己的家族信托委托给外人,既然要玩,那就得建立自己的信托基金。
在成立之前,首先得明白,信托究竟是个神马东东。
首先,信托是舶来品,是发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是以追求良心和正义而著称的衡平法的主要产物,在英美法系国家运用十分广泛。
说概念可能太宽泛,举个例子吧。
即将离世的刘备,想将自己所有的100万财产传给儿子刘禅,可很担心他因为年幼而挥霍一空,不想全额直接交付给他。
在这种情况下,刘备可以为刘禅设立信托,将财产交给诸葛亮全部财产置于诸葛亮的控制之下,并且对该笔金额的使用方法给予一定明确指示。
比如进行投资并积攒这些收入,在刘禅18岁成年之时,将本金与收益一并交付给他。
同时约定在刘禅成长到18岁期间每年支付1万元,作为在他成长期间所需的必要费用,比如跟随诸葛亮学习治国之道的学费,游历蜀国、开轰趴时候的娱乐费用等。
在这个例子中登场的人物有三个。
第一个是刘备,他是财产目前的所有者,并且有“向他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然后是诸葛亮,是接受财产转移之人,并且作为财产的所有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财产,但是对财产的使用受到一些特别的指示,即必须为了特定利益去使用财产,最后是作为享受利益的刘禅登场。
这就是信托。
刘备被称为委托人,诸葛亮被称之为受托人,刘禅是受益人。
当然,要完全理解信托还有很多内容,并且有很多不同的类型,但“委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遵循指示的目的管理财产,将获得的利益交付给受益人”是信托的基本类型。
在刘备的例子中,根据刘禅的开销每年给予1万元,并在成年之后一次交付所有本金和收益,就是这里所说的“目的”。
目前法学界的通说——信托起源于英国,“用益制度”是现代信托制度的最初形态。
封建时代的英国人对宗教有着浓厚的信仰,信徒一般愿意把财产在死后捐赠给教会,结果教会便逐渐扩大了对财产,特别是对土地的占有。
本来君主可因臣下死亡而得到包括土地在内的贡献物,但在宗教影响扩大的情况下,不仅使封建君主不能因臣下死亡而得到土地等贡献物。
而且教会占有的土地不能课征徭役和赋税,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君主利益。
教会掌握的土地越多,对君主利益触犯就越大。
1279年,英王爱德华一世操纵英国国会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凡是将土地让予教会者,需经君主及诸侯的许可,否则由官府没收,目的在于制止教徒捐献土地。
但当时英国的法官大多是教徒,他们都积极地设法为教会解困。
于是英国法官参照罗马法典中的信托遗赠制度而创设了用益制度,基本办法是:凡是以土地捐献给教会者,不做土地的直接让予,而是先将其赠送给第三者,然后由第三者从土地上取得收益再转交给教会。
这样教会虽没有直接掌握土地的财产权,但能与直接受赠土地一样受益。
后来,这种制度被广泛地用于逃避一般的土地没收以及保障家庭财产主要是土地的继承上。
按照当时英国封建制度的习惯,臣民死亡时只要发生继承,君主就可以收取继承费。
如果继承人是未成年人,依据监护权,在继承人未成年期间君主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该领地,如果没有继承人,该领地就会被没收。
另外,在发生继承的时候,一般由长子独得其父亲的全部遗产。
于是有一定家庭财产的人,为保障其妻子和幼子在他死后的生活,会委托第三者代为掌握土地产权,代为管理产业,并将土地上的收益按其遗嘱分配给妻子和诸子。
但是,用益制度的适用并不局限于以上两种情况,加入参加十字军东征的人,需要有人照顾其土地以供养家人,也可以使用。
在用益制度的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种种问题。
最核心的就是受托人诸葛亮没有恪守承诺,而是为了一己私利去使用财产,最后取得的利益也不支付给受益人的情况嗣子不才,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