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算是闲聊,愿意看的可以喽一眼。
第一法院: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
第二法官: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
法官应该完全是中立客观的,法官不参与打击犯罪,应对控方对辩方保持中立的态度。
第三检察官:联邦检察官、州检察官、县检察官,绝大部分是选举产生,非认命。
美国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县检察官在起诉,检察官不对任何人负责。
美国的地方检察官权利很大,都是律师出身,选举产生,当然,换届败选之后可能还是会回去做律师,很多时候会发现,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律师和检察官竟然是同学、师生或者曾经的上下级或者合作伙伴,这十分有利于达成控辩交易,所以,做律师的人脉很重要。
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这便是著名的双重危境原则,即检察官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实向犯罪嫌疑人提起两次公诉。
这里可以钻一个空子,比如某人犯罪了,如果在地审判可能会被判重罪,那么换到县,因为与地方检察官和法官的不可言说关系,完全可以判的很轻,而判过之后,其他地方就不可以在就这个罪行进行追究了。
比较典型的就是芝加哥之王卡彭,情人节大屠杀引发全美关注,最终被全美黑帮逼着投案自首,但同时也与某地检察官达成协议,最终只判了一年
另一个就是迈克尔杰克逊,因为地方检察官疯狂撕咬的原因,性浸案纠缠多年不死不休。
我兔公检法都是司法机关,但在美国,只有法院才是司法机关。
没有公检法合作一说,法院是绝对中立,不与任何机构合作,当然理论上是这样的,不过海洋法系发展多年,对这方面有种种限制,已经是很公平了,毕竟判断是否有罪的是陪审团。
另外说说检察官和美国警方。
在美国,十分注重人权,警察的权利受到很大限制。
举例说明一下,比如说侦查。
警察可以不通过法官检察官的同意进行一些侦查的手段,这些侦查手段都是最基本的,对公民的权利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