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川拉了一个白板到前面,将今天谈的劳动争议案子的大概情况讲了下,然后在白板上写下了案子的关键信息。
“我今天下午查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本案中刘先生的情况不构成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
我又查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共六种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避免凑字嫌疑就不写那么细了)。
根据公司给刘先生发的通知,公司要终止其与刘先生的劳动关系,但是严格意义上讲刘先生属于旷工,应该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属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所以我觉得可以打撤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王川说完看向在座众人。
“我觉得虽然法律上规定的是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况,但是当事人可能觉得都是一个意思。如果按照王川的意思做诉讼方案,会不会风险比较大?可能得不到支持?”潘+金莲脑子反应很快。
“嗯,有这种可能。”牛主任点头道。
“我觉的被支持的可能性还是有的,虽然达到的效果可能一样,但是毕竟还是有区别的,如果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个意思,《劳动合同法》也就不用这么规定了。
我理解“终止”一词是一种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得不结束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意思,带有被动、无奈之意。而“解除”一词,更具有主动性,是双方主动的行为。
公司作为一个合法的用工主体,应该配备相关专业人员,也应该明白在法律上这两个词的区别,及其相关规定。所以我支持王川的意见。”魏萍力挺大师兄。
“嗯,也有一定的道理。”牛主任点头道。
众人齐刷刷的看向牛主任,牛主任一抬头看着这么多双眼睛盯着自己一头雾水:“你们看我干嘛?”
“主任啊!您得给出意见,可不能这么和稀泥啊!”郑毅苦笑道。
“啊!小郑,你说说你的意见。还有小万,你也说说。”主任直接一个回马枪,把问题抛给了郑毅。
“现在两边已经撕破脸了,刚才王川说完,我想了想,觉得胜算还是有的,可以打一打试试,但是对方工资太低,估计付不起律师费。
另外如果仲裁或者法院支持了咱们的观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活儿怎么干?公司会不会再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开除客户?我觉得可能性很大,不如谈和解,拿钱走人。”郑毅道。
“嗯,我也是这意思。都闹到劳动仲裁了,双方还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还是拿钱走人好。”万胖子点头道。
“嗯,我觉得可以这麽做。
至于律师费的事,既然客户都已经上门了,咱们又有方案,就不能让他跑了。律师费劳动仲裁阶段可以收一千,后面如果去法院收两千,二审减半。
如果对方不同意,咱们可以代书,收二百元给他写个劳动仲裁申请书。”主任一开口便定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