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一章 枕头(四)(2 / 2)小城法医首页

杨鑫床上的被褥有大面积的浸透血迹,中部有表浅的擦拭血迹,说明杨鑫受伤后先用被褥擦拭过自身血迹,然后才在睡眠过程中捂盖被褥。

枕头内是棉絮,几乎已经被血浸染,说明杨鑫有大量的血流在了上面,难以估量。

床底下有一凳子,有两只脚折断,断端错位,说明受力较为明显。另外两只脚有模糊的血手印和擦拭状血迹,一侧凳面外沿上粘附有较浓厚的血迹和数根毛发。血迹和毛发均为杨鑫所留,说明凳子极有可能是作案工具,杨鑫也许还和犯罪嫌疑人抢夺过凳子。

现场提取的指纹和生物检材经比对,有部分符合与杨鑫经常饮酒的“上海滩”人员张三、李四、王二等人员所留。

房间内具体有没有什么东西丢失,杨梅说不清楚。但是整个房间和死者身上并无任何现金。

现场周围无视频监控设备。

尸体检验死者尸僵较强,尸斑浅淡,指压褪色,说明死者死亡时间在12小时以为,而且贫血。

全身皮肤和甲床苍白。肝脏、肾脏发白,脾脏皱缩,心腔内血液少量,左右颈动脉不充盈,说明死者失血过多,足以导致死亡。

头右后枕部、右后顶部有三个较长的钝性创口,创周挫伤较为明显,创腔深达颅骨,无挫灭组织,颅内也没有出血和脑挫裂伤等,说明作案工具体积较大而质地并不坚硬,可初步排除钢铁、砖石等作案工具。

创口的形态特征与一般的钝性创口并无特别不同,但是哆开不明显,皮肤稍稍向内蜷缩。

左右手背和前臂背侧、内侧有数处淤青,提示抵抗伤的可能。其余体表和体内各器官并未见异常。

口鼻无捂压痕迹,颈部无勒痕、扼痕,解剖颈部皮下组织未见出血,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

胃空虚,十二指肠无食物成分,说明死亡时距最后一餐在4小时以上。但酒味扑鼻,说明死前大量饮酒。

尸检后的理化检验排除中毒死亡,但是血内酒精浓度达到了300mg/100ml,说明深度酒醉,已达到中毒状态。

因此,通过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死者死于大失血,并无异议。但是作案目的和作案过程,就令人头痛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