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楚宁按住艾可元的手,对她摇摇头,示意她别再和安艳华纠缠下去。
艾可元轻哼一声,转头重新阅读起材料。
终于恢复安静,卓似萍和安楚宁也安心继续看资料。
关于合同中确认截止合同签订之日双方之间的往来已经全部结清条款的效力。虽然该条款为格式条款,但条款内容系双方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的事实的确认,并未涉及到任何一方权利义务的扩大或者限制,也未加重合同一方的责任;同时,该条款文字表述下面,特别以下划线的方式作了醒目的提示,龙竞厂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该条款的内容,其签署合同的行为也是对条款载明的事实的认可,故该条款合法有效。虽然合同签订日为X012年12月3日,但易玛公司自认该合同系补签,应当确认截止X012年1月1日双方之间的往来已经全部结清。结合龙竞厂的供货及易玛公司的付款情况,实际认定X012年12月3日与X012年1月1日的差别在于,龙竞厂在X012年10月19日有两笔已开票供货。如认定截止X012年1月1日双方之前的往来结清,则该两笔已开票供货应当进行结算,故易玛公司所作的不利自己的陈述,应予采信,确认X012年1月1日之前双方之间的往来已经全部结清。
关于龙竞厂供货货款数额,由已开票供货和未开票供货两部分组成。对于已开票部分,应确认X012年1月1日之前双方之间的往来已经全部结清,故龙竞厂就之前款项的主张(龙竞厂供应开票部分明细1-20项)不予支持;关于X012年1月14日开票的299639.76元(龙竞厂供应开票部分明细21-23项),易玛公司主张该供货发生在X012年1月1日之前,并提供了易玛公司盖章确认的对账表,该表反映上述实际开票金额为299639.76元的收货日确系X011年2月-X011年12月期间,故对龙竞厂该部分主张,亦不予支持;关于自X012年2月14日至X013年3月14日开票的1317154.29元(龙竞厂供应开票部分明细24-39项),易玛公司无异议,予以认定。对于未开票部分,龙竞厂主张货款总计118049.3元,易玛公司认可其中的110276.01元,对于易玛公司不认可的7773.29元(龙竞厂供应未开票部分明细第14、21、23、24、32项),因龙竞厂不能提供易玛公司签收的供货单,龙竞厂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故不予支持,该未开票货款110276.01元应扣除货款总额6.5%的销售奖励、1%的票折作业处理费、1%的供应商网上服务销售讯息分析管理费,合计8.5%。
关于易玛公司付款数额,龙竞厂提供的易玛公司付款凭证中有3笔发生于X012年1月1日之后,易玛公司对于X012年4月27日、X013年1月30日的2笔付款合计740108.71元为双方X012年1月1日之后发生业务的付款无异议,予以认定。同时,易玛公司于X012年4月27日付款的390889.1元,与龙竞厂供应开票部分明细24-27项数额一致,亦能佐证X012年1月1日之后供货系从龙竞厂供应开票部分明细第24项开始计算,X012年1月1日之后供货的付款系从龙竞厂提供的易玛公司付款明细第24项开始计算。
关于退货问题,要认定易玛公司是否具有退货行为,主要应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关于退货的约定,合同约定的退货条件是质量问题或经卖方同意或销售不佳买房不再陈列销售之商品。但易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符合以上约定的情形,故不予支持。作为出卖人,龙竞厂在审理中明确承认收到退货数额为106705.9元,故认定龙竞厂已接受易玛公司退货106705.9元。上述退货,易玛公司应返还龙竞厂货款总额6.5%的销售奖励、1%的票折作业处理费、1%的供应商网上服务销售讯息分析管理费,合计8.5%。
关于易玛公司主张的促销管理费、租借费等扣款费用。双方订立的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中关于促销服务费、租借费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促销服务费是针对易玛公司对龙竞厂的商品进行促销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但易玛公司进行扣款的前提是必须为龙竞厂提供相应的促销服务,易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为龙竞厂提供了促销服务,故对易玛公司的促销服务费扣款主张,不予支持。租借费以及水电/瓦斯/租金分摊费是针对龙竞厂方的人员在易玛公司的场地进行的商业、生活等活动所发生的水电气费用,易玛公司作为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其供应商众多,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在易玛公司的场地活动所产生的水电气费用如按实际的活动情况一一统计结算,显然操作困难,不切实际,在此情形下,龙竞厂、易玛公司约定在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中按统一每店2500元收取水电/瓦斯/租金分摊费并无不当,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现易玛公司的证据能够证明龙竞厂的商品在易玛公司的67家门店进行销售,故对于易玛公司按含营业税在内收取2500元X67X1.0593=177432.75元水电/瓦斯/租金分摊费(含税)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易玛公司尚欠货款为【已开票货款1317154.29元+(供货110276.01元-退货106705.9元)X91.5%】-已付货款740108.71元-水电/瓦斯/租金分摊费177432.75元=402879.48元。原审法院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易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龙竞厂货款402879.48元;二、驳回龙竞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31元,由龙竞厂负担8831元,易玛公司负担8000元。